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任何发行人,如其证券同时在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发行人在通知其它证券交易所任何资料的同时亦必须通知联交所;此外,发行人须确保在其它市场公布的任何资料,亦同时在香港市场公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遵守上述规定发表本公告。
目前,本公司因筹划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视论证的具体事项而定)已按有关规定停牌,现因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因此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本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待有关事项确定後,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各位投资者谅解。
诚如本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之公告所述,本公司将刊发一则股价敏感信息之公告,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信息披露工作,而本公司H股股票已经于2008年11月27日起停牌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刊发上述公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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