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9日 0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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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指引》明确,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应披露后续增持计划。
拥有上证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适用《指引》。
相关股东应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告。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
《指引》要求,相关股东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后者次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进展公告。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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