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08日 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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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中国证监会上周五晚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且发债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试点办法》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征求意见稿》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推出可交换债券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可化解上市公司股东的燃眉之需,同时避免直接抛售股票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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