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11日 13: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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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经江西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共同批复,从10月10日开始,江西将开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以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同时实行燃油附加费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
据悉,燃油附加费收取是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人民币,下同)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0元;运营里程在51公里至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0元;运营里程在101公里至2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00元;运营里程在201公里至3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50元;运营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票价外每票加收2元。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按上述标准相应下调。
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外加收。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此外,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因国家已给予财政补贴,不实行联动。
除江西省内客车要征收燃油附加费外,到省外的客车也将执行同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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