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11月22日 09: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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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昨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改。首先,检查范围进一步扩大。老办法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新办法在检查范围上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主体。同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也被纳入到现场检查的范围中。
其次,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根据拟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和日常监管手段的特点,将处罚标准和处罚形式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第三,现场检查主体也发生了变化。除地方证监局外,同时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在大案、要案上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
第四,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对相关工作人员在纪律上进行约束。
上述负责人还称,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场检查是发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次对老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程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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