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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区用地可免征有偿使用费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26日 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体: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2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将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中指出,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非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地震灾害地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收入。
  地震灾害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直辖市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通知》明确,上述优惠政策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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