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23日 16:42 来源:香港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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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与湖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就持续关连交易订立该协议(本集团将向湖南威铭供应电子电度表(「销售事项」),并为其产品提供加工服务)。湖南威铭由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吉为先生全资实益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与湖南威铭订立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预期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总金额将超逾0.1%但不超逾2.5%之限额,故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并豁免须获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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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 本公司
湖南威铭
湖南威铭主要从事水表生产。
事宜: 根据该协议,本集团将向湖南威铭供应电子电度表(「销售事项」),并为其产品提供加工服务。
年期: 该协议有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固定年期。
价格: 持续关连交易之价格乃根据以下各项基准厘定:(1)可资比较之市价;或(2)订约各方根据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供应其电子电度表或提供加工服务之价格协定。
持续关连交易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之上限金额将不超逾下列各项:
二零零七年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九年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销售电子电度表 3.3 8.0 8.8
提供加工服务 0.02 1.0 1.0
销售事项之上限金额乃参考就湖南威铭于持续关连交易涵盖之期间已取得或预期取得之合约向湖南威铭销售电子电度表之预测销售额而厘定。
本公司于其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之通函中公布,其有意向吉先生之兄弟梁克难先生收购湖南威科之控股公司中慧工业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该收购已于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而该收购已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完成。于本集团收购湖南威科前,湖南威科已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向湖南威铭供应分别为数约人民币1,600,000元及人民币1,900,000元之电子电度表。自本集团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完成收购湖南威科後,湖南威铭向湖南威科购买为数约人民币561,000元之电子电度表。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本公告刊发日期期间,来自湖南威科之电子电度表总销售额为约人民币2,460,000元。由于湖南威科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後方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故湖南威科与湖南威铭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前进行之交易并未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至本公告刊发日期进行之交易金额为约人民币561,000元,此金额落入上市规则规定之最低豁免水平,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申报、披露或须获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除湖南威科与湖南威铭进行之交易外,本集团与湖南威铭或吉先生并无进行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须与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之交易。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电子电度表、数据采集终端及电能管理系统之开发、生产及销售,并提供能源管理方案。
湖南威铭最近赢得有关供应电子电度表及水表之合约。由于湖南威铭并无生产电子电度表,订立持续关连交易将扩大本集团之营业额及溢利,并进一步加强本集团之市场地位。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持续关连交易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而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款及年度上限乃公平合理,且持续关连交易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湖南威铭由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吉先生全资实益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与湖南威铭订立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预期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总金额将超逾0.1%但不超逾2.5%之限额,故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并豁免须获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该协议」指本公司与湖南威铭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订立之总协议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威胜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持续关连交易」指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湖南威科」指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湖南威铭」指湖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并主要从事水表生产及销售
「独立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吉先生及其联系人除外)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吉先生」指吉为先生,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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