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20:35 来源:香港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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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集团与中国海运的若干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签订以下光船租赁合约:
(1) 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据此,XC Shipping将向中海(香港)控股租用一艘名为「松林湾」的油轮,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为期一年,租船费总额将为6,935,000美元(约港币53,746,250元)。
(2) 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据此,本公司将向上海海运租用一艘名为「大庆88」的油轮,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为期一年,租船费总额将为3,193,750美元(约港币24,751,562.50元)。
中国海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6.36%权益,故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海运、中海(香港)控股各自为中国海运的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与交易事项有关的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利润比率除外)均低于2.5%,故交易事项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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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集团和中国海运及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就继续租赁「松林湾」及「大庆88」订立以下光船租赁合约,详情如下:
1. 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
1.1 订约双方
出租方: 中海(香港)控股
承租方: XC Shipping
1.2 第一艘油轮
「松林湾」由日本一家独立第三方造船厂建造,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造完成时由中海(香港)控股收购,总吨约为56,358。「松林湾」用于国际石油运输。
1.3 租赁第一艘油轮
根据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中海(香港)控股同意向XC Shipping出租「第一艘油轮」。
1.4 租船费及付款条款
根据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XC Shipping将向中海(香港)控股支付的租船费总额为6,935,000美元(约港币53,746,250元),即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并用现金支付。
租船费是参考类似油轮的光船租赁合约的市场条款而厘定。每月的租船费须由XC Shipping于每个日历月第一个工作日预先支付,最後一个月的租船费预计将在2009年12月1日支付。
1.5 租期
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将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及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届满。
1.6 其他重要条款
于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的租期内,XC Shipping:
(i) 须负责第一艘油轮的一切必要的维修;及
(ii) 须确保为第一艘油轮投船壳险、设备险和战争险。
如中海(香港)控股与XC Shipping就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发生任何争执及经合理协商解决不成,则可于仲裁程序开始时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条款在伦敦进行仲裁。
2. 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
2.1 订约双方
出租方: 上海海运
承租方: 本公司
2.2 第二艘油轮
「大庆88」由日本一家独立第三方造船厂建造,及于其建造完成时由上海海运所收购,于一九八六年投入服务,总吨约为51,565。「大庆88」用作国际及国内石油运输。
2.3 租赁第二艘油轮
根据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上海海运已同意向本公司出租第二艘油轮。
2.4 租船费及付款条款
根据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本公司将向上海海运支付的租船费总额为3,193,750美元(约港币24,751,562.50元),即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并用现金支付。
租船费是参考类似油轮的光船租赁合约的市场条款而厘定。每月的租船费须由本公司于每个日历月第一个工作日预先支付,最後一个月的租船费预计将在2009年12月1日支付。
2.5 租期
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将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及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届满。
2.6 其他重要条款
于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的租期内,本公司将:
(i) 负责第二艘油轮的一切必要的维修;
(ii) 确保为第二艘油轮投保船壳险、设备险和战争险。
如上海海运与本公司就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发生任何争执及经合理协商解决不成,则可于仲裁程序开始时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条款在伦敦进行仲裁。
3. 订立交易事项的原因及利益
本集团亦旨在保持其在石油及散货运输方面的经营业绩能够稳步增长。租入两艘较大型油轮「松林湾」和「大庆88」,将有助本集团扩大其国内及国际石油运输载运量。
4. 一般事项
本集团的业务主要涉及沿海、远洋、长江及国际货物运输、货柜运输、运油、租船、货物代理及货运代理。XC Shipping主要从事国际石油运输经营及管理。上海海运主要从事管理及经营海上运输。中海(香港)控股从事海上运输。
5. 上市规则的规定
中国海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6.36%权益,故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海运、中海(香港)控股各自为中国海运的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概无与中国海运及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进行其他性质相同且须按上市规则合计的交易。
由于与交易事项有关的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利润比率除外)均低于2.5%,故交易事项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交易事项的条款及条件乃按公平磋商原则及正常商业条款厘定。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交易事项的条款(包括其年度上限)乃于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为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于二零零八年度年报及帐目中披露交易事项的详情。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海运」指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海(香港)控股」指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海运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指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租赁一艘名为「松林湾」的油轮而订立之租赁合约
「第一艘油轮」指油轮「松林湾」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定货币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指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租赁一艘名为「大庆88」的油轮而订立之租赁合约
「第二艘油轮」指油轮「大庆88」
「上海海运」指上海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海运之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指持有本公司股份之人士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油轮」指第一艘油轮及第二艘油轮
「交易事项」指根据第一份光船租赁合约、第二份光船租赁合约拟进行的交易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
「XC Shipping」指Xi Chuan Shipping S.A.,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告所采纳之汇率为1.00美元兑7.75港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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