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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海外监管公告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6日 16:47 来源:香港联交所  【字体: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作出。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2009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刊登本公司《关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兹载列有关文档之中文版,以供参阅。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9年2月6日收到了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鲁科高字[2009]12号文的正式通知。认定有效期为3年。证书编号为CR200837000174。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後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将享受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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