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下合称:公司)与关联人士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和联系人(下合称:招商信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和联系人(下合称:招商基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和联系人(下合称:招商证券)于2009年1月5日分别订立了保险销售合作协议、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及合作协议(原协议均于2008年12月31日届满,现续期三年,即上述协议的期限均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将继续与招商信诺进行有关保险产品销售的代理业务,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十个月,招商信诺付予公司的服务费用约为人民币70830000元(未经审核),在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下合称:以后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交易上限均设定为人民币500000000元;公司将继续与招商基金进行有关销售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十个月,招商基金付予公司服务费用约为人民币51970000元(未经审核),在以后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交易上限均设定为人民币800000000元;公司将继续与招商证券进行有关提供第三方存管账户、理财产品及集合投资产品代理销售服务,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十个月,招商证券付予公司服务费用约为人民币177410000元(未经审核),在以后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交易上限均设定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规则,上述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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