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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折戟 证监会自煽耳光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3日 08:49 来源:《股市动态分析》  【字体:

  ——陈生

  日前,证监会判决立立电子二次上会“未通过”,理由是“根据调查情况发现,立立电子在2002年与浙大海纳部分股权交易程序上有瑕疵,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确定性。”而被称“瑕疵”的,是“立立电子和浙大海纳之间2002年的股权交易没有按有关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并非市场热炒的“掏空”。

  招股书披露,立立在2002年2月22日、8月1日、12月17日,“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1,250.10万元,与……共同设立立昂电子”;“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宁波海纳持有的立昂电子10%股权”;“以1,029.90万元的价格收购浙大海纳持有的立昂电子33.33%股权”,并由“立昂电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招股书又披露:在2002年3月29日、7月2日,立立电子又分别受让了三位自然人所持宁波海纳合计出资额1850万元,并分别于同年4月1日和7月4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2002年11月,又出资719.32万元,参与了宁波海纳增资,并于“2002年11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上述投资收购受让,均在当年完成了工商手续,因此立立电子在2002年,已合计对外投资累计达5149.32万元。

  招股书披露,经审计,“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3,272万元”。因此,立立电子在2002年对立昂和宁波海纳的累积投资之数,有违反当时《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规定之嫌。

  然而,更重要的问题并非如此。

  招股书披露,立立电子《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有“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之权。如此,从组建“立昂电子”开始,上述6项投资的投资额大多有超过“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之限情形,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遗憾的是,这些对立昂的组建、收购仅是“经董事会同意”,甚至历次受让宁波海纳股权,竟然连“董事会同意”也看不到,更不要说履行“股东大会职权”,“审议”什么了。起码,2002年2月和12月,分别斥资1250.10万元和1029.90万元,组建和收购立昂电子,就足以证明立立电子“没有按有关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

  更为奇怪的是,在立立IPO申请的“法律意见书”中,那些“经董事会同意”,又全部变成了“董事会决议”,就连没有“董事会同意”字眼的受让宁波海纳股权,也都有了“董事会决议”,但不变的是,应有的“股东大会决议”,仍然没有。

  尽管立立的公司《章程》可能是在2002年之后制订,但既然已经公布于招股书且并无其他之前《章程》制订、修订的表述,那么仍应将其视为可约束之前。与此对应的是,公司在2004年10月16日、2006年3月18日,分别以1800万元和2200万元对立昂电子的增资:前者是“通过董事会决议”而非“经董事会同意”,后者是“通过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在媒体“揭发”立立电子“掏空”后,证监会携多部门,对公司进行了地毯式的大规模调查,但得出的结论仅仅是“股权交易瑕疵”,而不是此前,甚至至今市场仍“一致”认为的“掏空”。

  本栏坦言,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立立此番IPO折戟,确为“瑕疵”所致,并且无法弥补。因为公司无法再召开2002年的几次关键股东大会,来审议那些已成事实的收购。

  但问题是,如此简单的“瑕疵”,难道发审委第一次审核时,就看不出来?难道在发审之前的“预审”中,或在“窗口指导”中令其整改后再报,或索性退回申请不予“上会”?

  事实上,不少公司的历史沿革,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此前,只要是在IPO申请前三年之前,只要还可以“补救”,那么这些“瑕疵”并不影响“上会”和“核准”。

  甚至我们都可以怀疑,立立的那些“董事会同意”,都是“补救”之做,若非媒体“掏空”炒作的歪打正着,说不定那些“瑕疵”已经被“核准”了。只是现在申报材料已公诸天下,再也无法“补救”而已。

  看一个公司的治理是否合规完善,探究追溯其历史沿革不失为捷径。那些修修补补的,终归会露出破绽。如果连形式上的“治理”都漏洞频频查不出来,谈何上市后以投资者(股东)利益为重,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实施与监管?

  那么,证监会此次“纠”的,究竟是谁的,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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