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公布就创业板投资者格式准则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由于创业板与主板对公开发行股票同样实行核准制,因此对主板申请文件准则行之有效的规定,创业板仍继续沿用。另外,创业板起草说明针对创业板的特色,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相比较主板,还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下列文件。
大股东需确认招股内容
一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二是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三是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四是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最后,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相应地要求除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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