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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贸结拆借管理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4日 08:27 来源:香港《文汇报》  【字体: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昨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开纳账户、银行以及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及申请拆借余额等作出详细指引。

融资期限不得超1个月

 根据《细则》,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央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占内银存款余额最多1%

 其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时,应按有关要求,向央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当中要包括同业拆借内控制度、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另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中银料可拆借25.6亿

 央行已定出中银香港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根据中银香港年报,该行08年末总存款额为 8,025.77亿元,其4%为人民币存款,以此比例计,约为320亿元,按8%的拆借比率计算,其拆借资金余额最多为25.6亿元人民币。

 另外,允许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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