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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记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1日 16:52 来源:《新财经》杂志  【字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记

  文/本刊特约记者 李 研

  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会议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时光荏苒。这部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两周年。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过程中,出现过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得以妥善解决的?对今后的立法方向又有着怎样的指引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现行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劳动用工模式和劳动用工成本带来了哪些影响?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如何调整人力资源策略,适应法律变化的?企业应如何谨慎地处理劳动关系,规避用工法律风险?如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带着上述思考,《新财经》记者采写了这组文章,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与得失进行回顾和剖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经过

  2006年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前的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被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系内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它在《劳动法》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更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顺应了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曾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十余年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化,雇佣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大量演变为合同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又不统一、不具体,效力层次低,存在难于操作和适用冲突等问题,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与此同时,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等;促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

  人们渐渐发现,《劳动法》这部承载着中国人太多期望的人权保障制度,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

  在2005年前后召开的几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不少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细化《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尽早出台一部专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上述背景下,立法机关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计划。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和争执。给社会和公众留下深刻印象的,除了创纪录的收集意见之多,还有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对立阵营之清晰。

  直接参与立法的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回忆,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整个过程,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表达,“每次审议后,《劳动合同法(草案)》内容都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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